胡荣,林彬彬 | 城乡居民的守法观念与警察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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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的守法观念与警察信任
作者简介
胡荣,厦门大学社会与人类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担任教育部社会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福建省社会学会会长。主要研究领域为村民自治、政治信任和社会资本,创立社会单位理论。先后主持7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研究成果多次获教育部、福建省和厦门市社科优秀成果奖。主要著作有《社会学导论:社会单位分析》(1993)、《理性选择与制度实施》(2001) 以及《社会资本与地方治理》(2009)。先后在中外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00多篇,其中在国内顶尖社会学期刊《社会学研究》上发表论文11篇。
林彬彬,厦门大学社会与人类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守法观念不仅是社会主义法制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还体现了人们对法律权威和伦理秩序的认知和态度。探讨守法观念在户籍与警察信任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凸显中国城乡居民权威信任的法治属性,同时也丰富了中国人的警察信任研究。当前,国内外学者还没有从守法观念的角度对中国城乡居民的警察信任进行研究。基于CGSS2017数据,通过建立城乡户籍、守法观念和警察信任的中介效应模型进行研究可以发现:首先,城市居民的程序正义信任和分配正义信任高于农村居民;其次,城市居民的守法意识比农村居民强,较强的守法意识促进警察信任;最后,从警察信任的不同维度来看,守法观念在城乡户籍与程序正义信任之间起到完全中介作用,守法观念对户籍与分配正义信任的中介效应小于程序正义信任,守法观念对中国居民有效性信任的促进作用没有城乡差异。
关键词:警察信任;守法观念;城乡差异;程序正义信任;中介效应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现代化的进程明显加快,经济转型、市场改组推动了乡土社会的重建。社会的变革一方面为城乡居民带来阶层跃迁的机遇,另一方面,乡村熟人社会与现代化社会之间的文化差异凸显,引发了农村居民社会心态失衡和社会融合焦虑等问题;“乡下人”与“城里人”享受的社会福利与资源配置不平等现象也使城乡矛盾不断激化。在城乡二元体制的背景下,农村居民以差序格局维系社交网络的惯常思维,使得他们倾向于信任熟人网络。而当他们需要与陌生人进行合作交流时,往往缺乏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难以与差序格局社交网络以外的人群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因此,在城市中,农村居民的社会网络往往走向内卷化。这进一步引发了农村居民对城市文化和现代社会规范的信任危机,增加了他们对基于规则型治理的法治社会的信任成本。总而言之,农村居民的法律权威信任流失,进而产生“塔西佗陷阱”现象,对社会秩序和警察合法性产生挑战。
1978—2001年属于中国警务的“严打时代”。在此期间,中国十分重视警察打击犯罪活动过程中的专业化指导和法律支持,修订了一系列有关社会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1995年颁布的《警察法》标志着警察法律地位的确立,这意味着国家首次在法治层面上赋予警察打击犯罪的权力,树立了警察的法律威望。除了将警察地位提到法治层面以外,在中国的法治建设大方向中,强化全民的守法意识也是一项重要任务。2021年1月最新颁布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设立了这样的总体目标:“到2025年,‘八五’普法规划实施完成,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社会领域制度规范更加健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成效显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高,形成符合国情、体现时代特征、人民群众满意的法治社会建设生动局面,为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由此可见,在中国进入建设法治国家新阶段的背景下,城乡居民是否具有正确的守法观念,是能否形成较强的警察信任的前提,对于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意义重大。那么,当前中国城乡居民的警察信任是否存在差异?守法观念对于解释警察信任的“城乡二元差异”起什么作用?城乡群体差异问题一直是中国警察研究中的焦点,但以往的研究大多从人口流动、政治参与、表现型关注、工具型关注和媒体报道等方面,简单地对城乡居民的警察信任进行比较研究,还没有学者关注到城乡居民的警察信任差异根植于守法观念本身存在的城乡差异。本研究拟通过中介效应模型来揭示中国城乡居民透过守法观念差异进一步影响警察信任的机制。
一、文献回顾与理论假设
(一)城乡居民的警察信任
国内外学者对中国城乡居民警察信任的研究已有不少。一些研究者发现,中国农村居民的警察信任高于城市居民,而在Sun、Wu和Hu 2013年对中国800个农村和城市样本的研究中,发现农村居民的警察信任度低于城市居民。有学者认为,农村居民的警察信任显著低于城市居民,原因之一是城乡二元制度对农村居民的制度排斥和文化挤压。与此不同,有的学者则认为,城市现代化的发展增强了人们的相对剥夺感和不安全感,从而导致了城市居民警察信任的流失。城市警民关系紧张的问题还有可能是城市警务质量与经济发展无法同步所引起的。
针对这两种不同的论调,本研究大致认同基于城乡二元制度的研究结论,即农村居民的警察信任低于城市居民是中国长期以来城乡区域发展不均所导致的。转型时期,中国的分配制度在城市与农村构筑了制度性壁垒。尽管当前中国的户籍改革不断细致、深化,城市社会对农村户籍人口的包容度有所提升,同时,城市对农村的“推-拉”作用促进了农村人口的流动和迁移,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但户籍等级差异和社会保障的制度鸿沟仍未革除。综上所述,在城乡“制度-文化挤压”的困境下,社会排斥造成农村居民社会信任的流失。这使得农村居民更加难以适应从关系型交往到规则型交往的转型,抑制了桥接社会资本的整合与发展。根据Cao 与 Hou的结论,对社会制度更加信任的人,警察信任水平更高。因此,相比城市居民,农村居民对警察的信任度更低。基于此,本研究提出第一个假设:
假设1:城市居民比农村居民的警察信任水平更高。
(二)守法观念的城乡差异
本研究的守法观念和学术界中守法意识、法律意识等概念的内涵相近。西方古典社会学家普遍认为,法律意识的形成在于公民对法律权威和法律合理性的理解。从权威关系的视角来看,帕森斯从系统论的角度阐释了法律权威在社会系统的合法化功能。他指出,价值、制度和集体是社会系统发挥功能的三个主要结构,其中,价值是社会系统的行动取向模式,它规定了行动的正当性,整合集体共享价值观并形塑法律规范是体现法律权威的社会化过程,同时也体现了集体行动的合法化。科尔曼从理性行动者的角度提出交换关系是法律权威的来源,权威关系控制着行动者在社会交换中摄取资源的空间和限度。从合理性的视角看,韦伯将理想的社会行动划分为目的理性式的社会行动、价值理性式的社会行动、情感式的社会行动、传统式的社会行动。社会行动者基于对法律的正当性的理解,通过主观认知的行动目的形成合理的法律意识。
国内外学者对法律意识的定义主要基于特定社会环境下人们对法律的认知。因为社会情景是复杂多元的,社会交往是合纵连横的,所以法律意识便存在着多元化、多维度的特点。劳伦斯·弗里德曼(Lawrence M.Friedman)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定义法律意识,认为法律文化反映了人们对法律制度的价值观念和诉求期待。但他过于强调集体行为和讨价还价仅仅基于人们对法律制度的价值、观点、态度和期待,认为法律意识与现实世界中的真实情况没有关联。英国法律社会学界的泰斗罗杰·科特威尔(Roger Cotterrell)批判了弗里德曼对于法律意识的态度,认为法律并不是一种孤立的制度,从民俗学的经验研究来看,法律起源于伦理纲常,因此,法律总是处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之中,受历史、文化和社会行动等因素的影响而产生不同的法的实际社会效果。法律多元主义学者大多认为法律本身不仅具有多重的层次,还反映了人们的法律意识。古尔维奇(Gurvitch)的“法律层次”概念指出,法律是不同形式的社会性或集体生活的秩序表达。里昂·彼得拉任斯基(Leon Petrazycki)认为,法律是一个包含了权利感和义务感的心理现象,既可以是实证的、官方的,也可以是直觉的、非官方的。有关法律意识的多元性,中国学者也提出了相应的为数不多的观点。冯仕政基于泰勒的法律服从理论分析框架,发现中国人的法律服从并不是工具取向的,而主要倾向于规范性的价值取向,其中起主导作用的是“个人的道德观”和“责任意识”。陆益龙认为,中国农民的法律意识的规范内化范式和工具主义范式具有多元性共存的特征,并非二元对立的关系。
就中国城乡居民的守法观念来说,农村户籍背景的居民普遍存在法律意识薄弱的问题。马超发现,从农民自身的因素来看,知识文化水平、社会经济地位、政治参与经历都能形塑自身的法律意识。其次,社会环境、文化环境、地域间法治建设状况等客观环境因素也对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产生显著的影响。范少虹发现,新生代农民工受城乡二元制度、司法不公等因素的影响,进而削弱了自身的法律意识。此外,他们的守法观念也存在非自觉性等特点。尽管新生代农民工的成长环境可能更有利于其法律意识的提升,但黄家亮、邢朝国经实证研究发现,新生代农民工较低的教育水平、个人月收入和较为顺利的城市生存际遇导致他们的法律意识低于老一代农民工。杨敏、陆益龙对法治意识的定义和本研究的守法观念具有较高的一致性,主要分为法律权威认同意识和法律合理性认同意识两个维度。但CGSS2005年数据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城乡户籍对两种法治意识并不具有显著性影响。刘丽敏指出,城乡二元体制导致农村法治建设落后于城市,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更倾向于“人治”而非“法治”。
综上所述,尽管相关研究已经证实守法观念存在显著的“城乡二元”的差异化特点,但目前还没有学者清晰划定守法观念的维度;同时,守法观念的研究对象大多以农民工为主,缺乏城乡居民守法观念的实证比较研究。如前所述,一个人的守法观念往往是多元复合的结构,守法观念应定义为遵从伦理道德与法律权威之间的取值。从法治社会和乡土社会的文化差异视角来看,法律的强制性、制度性和权威性与中国农村场域互动规范中的重关系、讲伦理、权威多元存在冲突。相比城市居民,农村居民的守法意识相对薄弱,更加遵从伦理观念;城市居民具有更强的守法意识,尊重法律权威,遵守法律规范。根据已有的研究结论,本文提出第二个假设:
假设2:城市居民比农村居民具有更强的守法意识。
(三)城乡居民的守法观念与警察信任
信任与合作是相辅相成、互为因果的关系。因此,警民合作意愿能够促进警察信任,警察信任也能反过来促进警民合作意愿。对于警察信任与警民合作意愿之间的联系,汤姆·泰勒(Tom Tyler)建立了基于程序正义理论的警务过程模型,认为警民合作的关键在于公民对警察的合法性评价。合法性是犯罪学研究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衡量公众对警察的服从程度,并且公众对警察的这种合法性评价必须是建立在自由的、没有强制力约束的意愿之上的。泰勒模型指出,公民基于程序正义、公平公正、效能的警察信任通过合法性评价来实现警民合作,反过来,公民对警察合法性的负面评价意味着公民漠视自己遵守法律权威的义务,从而造成警察信任的流失。Tankebe的研究修正了泰勒的模型,他认为,合法性与公民的守法行为存在密切联系,但并不等同于遵守法律。合法性除了代表警察是否遵守法律之外,还应该包含程序正义、分配正义和有效性等维度。在进一步的探索中,他发现警察合法性通过影响人们服从法律的义务进而影响警民合作关系。事实上,从法律意识的规范性视角来看,不论是泰勒还是Tankebe的警察合法性概念,都属于守法观念的重要内容。但由于中国与西方国家的国情不同,本文讨论的守法观念与合法性在概念上存在差异。Sun等研究者经实证研究发现,中国居民的合法性和遵守义务是统计上存在联系、可分离的不同的两个概念。中国居民守法、遵法的原因来源于对(国家强制要求的)法律服从的义务和法律制度的合法性。也就是说,中国居民对警察服从的合法性义务可能并非完全基于西方公民对警察服从的合法性评价,而更多地基于对法律权威的无条件遵守。这种对警察权威的服从,往往来源于对权威的畏惧。在中国,政府虽然很重视警民关系的建设工作,但在实际生活中,警察与居民之间的关系往往是不平等的。“表示尊重却保持距离”很好地描述了公众对警察的关系特征。
尽管当前还没有学者从守法观念的角度来讨论城乡居民的警察信任,但不难理解西方的警察合法性与中国城乡居民的守法观念存在密切联系;中国警察属于权威角色,守法观念中的遵守法律权威价值观,可能是中国城乡居民与警察形成合作关系、形塑警察信任的原因。本研究拟通过守法观念这个符合中国国情和文化情境的合法性变量对城乡居民的警察信任进行预测(详见图1)。综合假设1、假设2,本研究提出第3个假设:
假设3:城市居民比农村居民更倾向于遵守法律规范,警察信任水平更高。
二、数据与变量测量
(一)数据来源及基本情况
本研究采用的数据来自2017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2017)。该项研究由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调查与数据中心组织开展,通过多阶段分层抽样等方法,在全国31个省(直辖市)抽取部分城市和农村地区进行入户问卷调查,共收集到12573份数据。与警察信任相关的问题共计3273人回答。其中男性占48.6%,女性占51.4%;城市户籍占44.7%,农村户籍占55.3%;在有关守法观念的题项中,认为“必须毫无例外地遵守法律”的比例占64.8%,认为“必要时遵从自己的良心,即便触犯法律”的比例占35.2%。在建立模型之前,为了准确地保留有效样本,本研究对数据库中涉及本项研究的变量进行缺失值的删除和替换,并且对部分警察信任的题项进行反向赋值,中介变量的检验后最终留下2926个有效样本。
(二)因变量:警察信任
本研究的因变量为警察信任。与以往测量单一维度的警察信任不同,CGSS2017年问卷将警察信任用14个问题进行测量,包含程序正义、有效性和分配正义三个方面的警察信任维度。具体的变量操作化参考胡荣、林彬彬对警察信任变量的处理方式,即将警察信任相关题项进行因子分析,得到程序正义信任、有效性信任、分配正义信任三个因子(见表1)。本研究将这三个维度的警察信任变量分别作为因变量,检验守法观念在城乡户籍与不同维度警察信任中间存在何种作用。
(三)中介变量:守法观念
本研究的中介变量是守法观念。如前所述,本文将守法观念定义为居民在法律规范和传统伦理之间的认知和态度,采用问卷当中的“总的来说,您认为人们应该毫无例外地遵守法律,还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触犯法律,也应该遵从自己的良心?”进行处理。参照杨敏、陆益龙对法治意识的处理方式,本研究按照1=“遵守法律权威”,0=“遵守伦理价值”的方法将守法观念处理为虚拟变量。一个人选择遵守法律权威,意味着守法意识较强;相反,选择遵守伦理价值则意味着守法意识薄弱。
(四)自变量:城乡户籍
本研究的自变量为城乡户籍。根据问卷当中的“您目前的户口登记状况是什么?”选项分类为城市户口和农业户口,进行虚拟变量处理,赋值1=“城市户籍”,0=“农业户籍”。
(五)控制变量
根据已有的警察信任研究,个体特征、表现性关注、工具性关注等变量对警察信任都具有显著影响。本研究的控制变量包括性别、年龄、教育水平、民族、主观地位认同、社会公平感、社会信任、主观幸福感、社区选举参与。表2呈现了本研究所有变量的描述统计的结果。
(六)研究策略与操作化
本研究拟重点探讨守法观念在户籍与不同维度的警察信任之间起到怎样的中介作用。研究策略选择温忠麟等的因果逐步回归中介效应检验法进行检验,具体的步骤见以下回归模型(1)(2)(3)。三个回归方程中,X、M、Y为自变量、中介变量和因变量。c为X对Y的总效应;a为X对M的效应;b为中介变量M对Y 的效应,c’为控制了M的影响后,X对Y的直接效应。
Y = cX + e1
(1)
Y = cX + e1
(2)
Y = cX + e1
(3)
(4)
值得注意的是,本研究的中介变量为二分类变量。根据温忠麟等人的研究,中介变量为类别变量时,应当采用Logistic回归取代传统的线性模型。因此,本研究拟采用方程(4)来代替方程(2),相应地a转化为,当B>0时,Exp(B)-1,或当B<0时,1-Exp(B)。然后,将其转化为与多元线性回归相同的量尺,即Za=a/SE(a)。中介效应的判断方式为:若三个方程中c、a、b都显著且c’不显著,则方程存在完全中介效应;若c、a、b都显著,同时c′小于c,则存在部分中介效应。此外,c′和a×b符号相反的情况称为遮掩效应(suppressing effect)。最后,如果c显著, a或b有一个不显著,则运用Sobel和GoodmanⅠ、GoodmanⅡ对中介检验进行判别;如果c不显著、a或b有一个不显著,则先按照遮掩方式立论,再运用Sobel和Goodman判别其中是否存在中介作用。
在上述检验公式中,α为a的标准回归系数,δα为a的标准误;β为b的标准回归系数,δβ为b的标准误。当样本很大的时候(例如大于500),Sobel 检验和Goodman检验结果区别不大,三个检验公式趋向于一致性结果。
三、研究结果
(一)城乡户籍、守法观念与警察信任
本研究首先建立OLS回归模型检验了户籍、守法观念与不同警察信任的关系。如表3所示,模型1、2是程序正义信任的回归模型,模型3、4是分配正义信任的回归模型,模型5、6是有效性信任的回归模型。
从控制变量看,程序正义信任受到民族的负向影响,少数民族比汉族居民在程序正义方面更信任警察。控制了守法观念后,少数民族居民的程序正义信任得到提升。程序正义信任还受到包括社会信任、社会公平感、主观幸福感在内的表现型关注,以及社区选举参与的影响。其中,社会信任对程序正义信任的正向影响(Beta1=0.130;Beta2=0.126)大于任何一个表现型关注的影响。分配正义信任同样受到民族的负向影响,不同于表现型关注对程序正义信任较为全面的影响,仅有社会公平感与分配正义信任密切相关,且这种相关关系大于任何一个变量对分配正义信任的影响(Beta3=0.108;Beta4=0.113)。参与社区选举对分配正义信任的影响没有统计显著性,这与参与选举对程序正义信任、有效性信任的显著性影响不同。年龄、主观地位认同、表现型关注、社区选举参与对有效性信任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不同于程序正义信任的是,表现型关注中的社会信任对有效性信任不具有显著影响。
从户籍看,城市居民的程序正义信任、分配正义信任高于农村居民,而对于有效性信任而言,户籍对有效性信任没有显著性影响。假设1得到部分证实,部分证伪。
从守法观念看,三组因变量的检验均显示:守法意识强的居民,警察信任的水平更高;守法意识弱的居民,警察信任的水平更低。结合城乡户籍对三个不同维度警察信任的影响变化来看,加入守法观念之后,城乡户籍对程序正义信任的显著性消失、对分配正义信任仍然显著,系数由0.204降到0.187,对有效性信任仍然没有显著作用。因此,守法观念在城乡户籍与警察信任中间可能存在显著的中介作用。
(二)城乡户籍与守法观念
为了进一步检验上述中介效应,本研究做了城乡户籍与守法观念的二元logistic模型。如表4所示,在控制变量上,年龄对守法观念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年龄每提高一岁,居民遵守法律权威的比例就上升1.5%(Exp(0.015)-1=0.015);此外,教育水平对守法观念产生负向作用,学历每上升一个层次,居民遵守法律权威的比例就下降10.4%(1-Exp(0.110)=0.104);社会公平感促进居民遵守法律权威,社会公平感每提高一个等级,居民遵守法律权威的比例就上升12.2%(Exp(0.115)-1=0.122);参与社区选举参与同样对居民的守法意识起到促进作用,参与社区选举比不参与社区选举的居民遵守法律权威的可能性高出20.2%(Exp(0.184)-1=0.202)。
最后我们来关注城乡户籍对守法观念的影响。模型结果显示,户籍对守法观念产生显著正相关的影响。城市居民比农村居民遵守法律权威的可能性高62.4%(Exp(0.0485)-1=0.624),即城市居民的守法意识比农村居民更强。假设2得到验证。在上一节的分析中,加入了守法观念后,城乡户籍对程序正义信任的作用消失了,表明守法观念在城乡户籍与程序正义信任中起到完全中介效应。守法观念的加入没有影响城乡户籍对分配正义信任的显著性,系数由0.204下降到0.187,表明守法观念在城乡户籍与分配正义信任中起到部分中介效应。最后,由于城乡户籍始终对有效性信任没有显著性,我们对此做了Sobel与Goodman中介检验。
如表5所示, Sobel与Goodman中介检验不显著,守法观念在户籍和有效性信任之间没有显著的中介作用。尽管如此,守法观念对城乡户籍与有效性信任中介作用的回归系数中, c’与 ab异号。这说明,守法观念遮掩了城乡户籍与有效性信任之间的差异。也就是说,控制守望法观念对居民的有效性信任起到重要作用,守法观念对有效性信任的影响没有城乡差异。具体而言,遵守法律权威对有效性信任起到积极作用,遵守伦理价值对有效性信任起到消极作用,守法观念对有效性信任的影响没有城乡差异。假设3得到部分证实,部分证伪。
四、结论与讨论
基于CGSS2017全国调查数据,运用中介效应模型、Bootstrap检验法和Sobel与Goodman检验法,本研究验证了守法观念与警察信任的城乡差异,主要结论为:第一,城市居民对警察的程序正义信任和分配正义信任高于农村居民;第二,城市居民比农村居民的守法意识更强,守法意识强的居民,警察信任水平更高;第三,城乡户籍通过守法观念间接影响警察信任。守法观念在城乡户籍与对警察的程序正义信任之间起到完全中介效应,在城乡户籍与对警察的分配正义信任之间起到部分中介效应。唯一与假设不同的是对警察的有效性信任的检验。实证研究表明,守法观念对警察的有效性信任没有城乡差异,增强守法意识可以促进居民的有效性信任。研究启示总结如下:
第一,城市居民的警察信任高于农村居民的警察信任,具体表现在程序正义信任和分配正义信任方面。首先,程序正义理论指出,权威机构决策过程的公平性以及与公民良好的互动关系是权威机构与公民产生信任关系的基础。这说明警察程序正义信任包含了警务过程的公平性和警民合作关系,良好的警民关系能够换来群众的信任和支持,进而促进社会资本的培育。信任是社会资本的核心解释变量。有学者指出,桥接社会资本促进程序正义信任。在警察的执法过程普遍公平的情况下,城乡居民可能存在社会资本的差异,从而对警察信任出现城乡分化的现象。从农村社会来看,封闭性的交往特征使农村居民往往对城市中的社会制度或交往规范产生信任危机;同时,因为农村居民更容易遭受到来自城市社会“制度-文化”的排挤或歧视,所以农村居民对警察的程序正义信任与分配正义信任水平更低。相较而言,城市居民可获得的社会资本存量更大,整合桥接和结合型社会资本的意识更强。并且,城市居民往往很少倾向于采取武力来解决问题,这个时候,警察对他们而言就相当于一种稀缺的用于解决问题的“正当资源”。通过警察介入案件进行调查、调解和仲裁,人们的纠纷或困难得以解决,因此,他们与警察能够形成良好的警民关系。此外,城市居民与警察的互动更为频繁,更了解法治社会的规则,往往对警察分配的评价更为客观,因此,城市居民对警察的程序正义信任与分配正义信任高于农村居民。其次,为什么警察信任“城高乡低”的分化图景在有效性信任上无法体现?原因可能在于警察有效性和社会安全之间高度相关的关系。西方学者认为,在一些安全问题较少的地区,程序正义是一个较强的警察合法性预测因素,而那些犯罪率高的地区,警察的有效性成为居民对警察合法性的重要评价依据。也就是说,在相对安全之处,人们对警察合法性的评价更多地从程序与分配公平方面出发,而不是有效性信任。该结论也体现了中国城乡社会整体而言较为和谐,居民的安全感较强,违法犯罪事件在城乡范围内能得到及时处置。从城乡地区的角度来看,一方面,中国城市相较农村而言具有更多的安全保障;另一方面,虽然我国的农村社会相比城市而言警务资源配置较为落后,但在当前社会法治化的背景下,警察协同农村社区的力量共同维护农村地区安全,有效降低了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率。
第二,城市居民的守法意识比农村居民强,守法意识强的居民,警察信任水平更高。城市居民的守法意识强于农村居民,说明我国城乡居民的守法观念受到城乡不同交往文化和法治效果的影响而存在差异;此外,尽管守法观念与合法性存在着中西国情的差异,结果表明,守法观念对警察信任起到的正向作用与合法性相一致。就城市居民而言,城市居民的守法意识越强,更倾向于遵守法律权威,因而警察信任越强。当前,党中央高度重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倡导公众维护法律权威,并通过多样化的社会渠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城市的制度相对完善,组织架构明确,法治工作落实更为到位,因此,城市居民在法律与政治方面的社会参与能够得到依法推动和激励。同时,法治教育和宣传举措在城市区域能够发挥出更高的效能,有益于构建城市居民坚实的法律权威价值信仰,因此,城市居民对于权威机构之一的警察更可能持积极认可的态度。
另一方面,农村居民对传统伦理价值的坚守致使他们对警察的信任度偏低,该结论印证了已有的研究。农村居民更倾向于依靠社会网络中的资源关系和惯性交往逻辑走向合作、解决纠纷,对政府权威机构往往缺乏信任。在现实生活中,农村居民的信任存在着差序格局的特点,这种特征不仅仅体现于他们与熟人和陌生人的交往中,对于权威部门的信任也是如此。农村居民一遇到困难和纠纷,最先找的是村里有威望的村干部来调解,或是寻求宗族长老、乡贤领袖等人的帮助。只有在种种方式都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他们才会向警察寻求帮助。这使得警察联系群众的工作受到较大的阻碍,警察在农村开展相关工作,除了依法循例之外,往往还需要拥有一定的乡村群众基础和基层管理能力才能获得大众的支持。总之,中国农村的法律秩序建构和村民法律权威意识的培育,仍然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第三,守法观念的中介作用检验结果进一步表明,守法观念对城乡居民的程序正义信任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其次是分配正义信任;守法观念对有效性信任起到正向作用,但在城乡户籍与对警察的有效性信任的关系中不起中介作用。守法观念对“城乡户籍-程序正义信任”的完全中介作用回应了西方学者的观点,即程序正义信任与树立警察合法性密切相关,对提升警察满意度和促进公民与警察的被动合作行为起到重要作用。城市居民的守法意识强于农村居民,城市居民的警察合法性评价也因此高于农村居民。城市居民通过遵守法律权威进而促进程序正义信任,农村居民因为遵守伦理价值从而削弱了程序正义信任;在塑造警察合法性时,相对于程序正义而言,分配正义信任的表现不那么突出。基于此,本研究进一步证明,守法观念作为与合法性相关的变量,在中国城乡居民的分配正义信任中同样只起到部分的作用,这说明中国城乡居民遵守法律权威对提升警察分配公平的作用有限。同时,影响城乡居民分配正义信任的决定性因素,还有待未来进一步探索。虽然守法观念对有效性信任的影响没有显著的城乡差异,但守法观念与中国居民的有效性信任具有显著的相关性,该结论与孙懿贤等学者有关中国人的有效性与合法性的研究结果相一致。遵守法律权威对有效性信任的这种正向作用并没有城乡差异,说明增强守法意识对中国居民的警察效能评价呈现出城乡一致的积极作用。
综上,本研究通过守法观念的中介检验,探讨了中国城乡户籍的守法观念差异、中国城乡户籍通过守法观念如何呈现出不同维度的警察信任规律。总而言之,本研究对中国城乡居民守法观念与警察信任的探讨既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又能够与西方警务模型的研究成果对话。
第四,如何消除警察信任的城乡分化值得我们反思。通过城乡居民守法观念的视角对警察信任进行探索,本研究认为,应该以提升农村居民的法律权威意识、促进警察执法效能来建构全民对警察的信心。对此,在农村推动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让法治思维被村民接纳,应该遵循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治理方法。首先,在法治教育层面,应增强法律的实践性。农村的违法问题频发,但农村居民遇到问题往往不会诉诸法律,而是采取族规、迷信甚至暴力的违法行为来解决。因此,提升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应提高农民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信心,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降低他们应用法律的成本,让法律权威和政治信任在村民的实践中深深扎根。其次,应将农村特殊的伦理范式融汇于法律权威当中。在韦伯的法律社会学观点中,法律与“习俗”“习律”之间并不是根本对立的,他们都具有正当性,只是实施强制权力的主体不同。警察是实施法律强制机构,而习俗与习律的实践者往往是普通大众。因此,在树立农村居民法律权威信仰的同时,应通过培育公民意识,实现伦理价值制度化,将个人的道德信念放到社会和国家的法治化框架中予以把握,为伦理秩序和法律秩序的契合提供内在支撑,强化法律的道德底蕴。最后,应以多面向的守法观念协同警察队伍较高的社会治安效能,促进村民对警察治理水平的信任,提升农村居民对公安执法的合法性、权威性的理解,为群众带来切身的获得感和社区安全感,建立和谐警民关系。
必须指出的是,本研究仍存在以下几点不足。首先,由于守法观念处理为二分类变量,在未来的研究中可尝试建立结构方程模型来对中介关系和作用路径进行预测。其次,根据Sun等研究的结论,表现型关注对警察信任的效果大于工具型关注。囿于问卷数据包含的变量测量问题,在未来的研究中,除了个人背景变量、表现性关注变量之外,还可以考虑诸如犯罪恐惧感、社区安全感等工具性关注变量对城乡居民警察信任的影响。最后,研究对象除了城乡居民群体以外,农民工群体的守法观念与警察信任的关系也值得进一步探究。
原文刊发于《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社会学研究》专栏,第99—111页。因篇幅问题,注释删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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